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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經-金句系列(07)以弗所書5:22 丈夫是妻子的頭

    主題丈夫是妻子的頭

    金句

    以弗所書5:22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

    引言

    在教會裡經常有妻子當順服丈夫的教導,這節經文還寫到妻子對丈夫的順服要如同順服主耶穌一般,導致許多女性或做妻子的感覺到聖經是在強調男尊女卑觀念的時代產物,對女性的人權和自主性不尊重。

    然而,我們若按著經文脈絡和保羅說話的處境來看,就可以發現上下文中不是在講丈夫對妻子擁有多少權柄,也不是在講基督教的婚姻裡對女性有哪些限制。

    問題討論:

    1. 請閱讀完以弗所書第5章,然後從以下經文找出「行事(為人)」一詞,並試著說明作者在區別出什麼?(1)以弗所書2:2;(2)以弗所書4:1;(3)以弗所書4:17;(4)以弗所書音5:2;(5)以弗所書5:8;(6)以弗所書5:15。
    1. 請試著說明以弗所書5:22-33這一段論到妻子與丈夫的關係時,保羅要妻子以什麼作為楷模?要丈夫以什麼作為楷模?他為什麼這麼說? 
    1. 請觀察經文,試著說明丈夫對妻子有什麼責任?丈夫是否可以用強迫的手段對待妻子?

    回應:

    1. 從上下文來看以弗所書5:22,是否有更新你對這節金句的認識?試著用自己的話說說看,這節金句主要的意思為何,用在什麼處境中較合適?

    補充與釋義:

    1. 保羅在以弗所書裡,用來勸勉基督徒生活要與世俗生活和非信徒生活不同的關鍵詞「行事(為人)」(Live/ Walk)多次出現,例如:
      • 弗2:2那時,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
      • 弗4:1我為主被囚的勸你們: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
      • 弗4:17所以我說,且在主裡確實的說,你們行事不要再像外邦人存虛妄的心行事
      • 弗5:2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
      • 弗5:8從前你們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裡面是光明的,行事為人就當像光明的子女。
      • 弗5:15你們要謹慎行事,不要像愚昧人,當像智慧人。

      從第4章到第5章重複出現的「行事(為人)」一詞,呼應著保羅在4:1的呼籲「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而5:15-21以三組「不要和要」的描寫呈現對比,例如:

      • 5:15b 不要像愚昧人,當像智慧人。
      • 5:17 不要作糊塗人,要明白主的旨意如何。
      • 5:18 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乃要被聖靈充滿。

      其中,第三組對比(5:18-21)在原文裡是一個長句子,該句子寫到信徒要「藉著聖靈被充滿」(be filled with the Spirit),至於被充滿什麼並沒有明確寫到,重點是強調信徒要「藉著聖靈被充滿」。此外聖經學者在理解這句子中的分詞有兩種不同解讀,第一種是將彼此順服(v.21)視為命令語氣,第二種是將彼此順服(v.21)視為藉著聖靈充滿後的結果,這是基督徒生活的特徵之一。

    1. 以弗所書5:21「又當存敬畏基督的心,彼此順服。」既是屬於弗5:18-21長句子的一部分,也是一個帶出內容轉折的樞紐,因為接下來保羅就列出了三種關係,分別是妻子與丈夫(弗5:22-33),兒女與父母(弗6:1-4),僕人與主人(弗6:5-9),我們不難看出這幾種關係都跟順服有著一定關聯。因此如果要進一步討論這些關係裡的順服,位置在這三種關係之前的以弗所書5:21,可說是這些關係裡的基礎(領受彼此順服的命令/藉著聖靈被充滿),而基督徒在這三種關係裡的「行事為人」可說是基督徒「蒙召」(弗4:1)呈現出的見證。

      「藉著聖靈被充滿」的結果是基督徒有彼此順服(弗5:21)的特徵,該特徵的意思不是完全抹除階級差異,而是順服在自己之上的權柄,動機是出於對耶穌基督的敬畏。我們可以看到,在保羅提出的三種關係裡,並沒有把這些身分視為沒有高低之分的,他都是先勸勉需要順服的一方,然後是勸勉地位較高的一方:

        1. 妻子與丈夫(弗5:22-33)
          1. 妻子v.22-24
          2. 丈夫v.25-32
          3. 結語v.33
        2. 兒女與父母(弗6:1-4)
          1. 兒女v.1-3
          2. 父母v.4
        3. 僕人與主人(弗6:5-9)
          1. 僕人v.5-8
          2. 主人v.9

          因此,我們理當將這三種關係跟以弗所書5:18-21一起看,視為基督徒生命在具體生活場景中的實踐。但是驅動基督徒彼此順服的力量不再來自於社會規範,而是基於敬畏基督。聖經沒有任何經文表示,教會對基督的順服是被迫的,同樣的妻子對丈夫的順服,兒女對父母的順服,僕人對主人的順服,在基督徒的治理原則下也不應藉由強迫取得。

          1. 妻子與丈夫(弗5:22-33)

            以弗所書5:22「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有較佳的古聖經抄本在這一節裡並沒有「順服」一詞,該詞是由抄寫員參考前面一節(弗5:21)裡的順服加上去,因此拿掉順服一詞可將這節經文譯為「你們作妻子的!要對自己的丈夫如同對主。」但無論以弗所書5:22是否有「順服」一詞,不可否認的都與以弗所書5:21有關聯。

            以弗所書5:23「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頭」表示有治理的權柄。丈夫做為妻子的頭,是以基督作為教會的頭、治理教會的方式作楷模。有新約學者認為,職權的平等有別於本質的平等,例如在一個國家裡的人在本質上是平等的,但在治理國家時有職權的高低。聖父、聖子、聖靈的本質是平等的,但在救恩的工作上有從屬關係。基督作為教會的頭,乃在於基督先順服天父到至死的地步。

            因此,保羅在其他書信裡也講男女在神面前是平等的,例如:

            • 加拉太書3:28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
            • 哥林多前書7:3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4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以弗所書5:24「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基督從未用強迫的方式要求教會對祂順服,教會對基督的順服乃是心甘情願。同樣的我們也不應該理所當然的認為丈夫或信仰群體可以強迫妻子對丈夫順服。雖然這節經文可能表示妻子要完全順服丈夫,但不表示贊成丈夫用強迫的手段對待妻子。妻子順服丈夫應出於甘心,正如教會甘心的順服基督,妻子也不應該在任何犯罪的事上、違背上帝誡命與心意的事上順服丈夫。根據弗5:18-21的內容為基礎,妻子順服丈夫是「藉著聖靈被充滿」的結果,動機不是出於對丈夫權柄的懼怕,而是出於對耶穌基督的敬畏。

          1. 我們在詮釋經文意思時,也不可以忽略作者與當時讀者的社會處境和文化,例如當時普遍存在的主僕階級、婚姻與家庭規範等。畢竟當時的羅馬文化與我們現在的文化不同,而保羅的教導核心在於,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如何像一個新造的人在所處的文化中生活。

            在羅馬時代,當時的家庭與保羅所描寫的家庭以及現代社會家庭有很大的不同。羅馬時代的家庭是一個社會、經濟和法律的單位,在這個單位裡只有家庭之父(拉丁語pater familias)擁有所有權力,包括決定誰屬於這個家庭,對家庭成員作審判及處以死刑。他是所有家庭成員財產的唯一擁有者,婦女完全生活在家庭之父或丈夫的統治之下。家庭作為國家構成的單位是極具政治性的,當時的家庭管理主要採用亞里斯多德《政治學》(Politica)的思路。在羅馬時代有多種婚姻制度,例如(1)屬貴族的共食婚姻/麥餅婚姻(Confarreatio);(2)買賣婚姻(coemptio);(3)時效婚姻(usus);這三種婚姻制度的新娘都歸屬於她的丈夫。但還有一種婚姻制度是新娘在結婚後仍然屬於她父親家庭的一員,從屬於她父親的權柄之下而不歸入她丈夫的家族。

            保羅則明白表示妻子要順服丈夫,使丈夫取代妻子父親的地位,丈夫與妻子都要離開父母(弗5:31),兩人結婚後都不在原生家庭的父親權柄之下。因此以弗所書5:23「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這節同樣包含了丈夫要像是妻子的救主的含意,指出丈夫基於愛妻子的緣故,成為妻子的保護者,但這不是指救恩上的意義,而是指婚後的家庭生活。

          1. v.25-27以弗所書5:25「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這節經文強調丈夫有愛妻子的責任,並以基督愛教會作為模範。「愛」是一種意志的行動,而非單純建立在情感的基礎上。「捨」則強調這種愛所採取的行動,會犧牲自己的利益,如基督最後犧牲了自己的生命。

            這一段對丈夫的勸勉,同樣根據弗5:18-21為基礎,丈夫愛妻子是「藉著聖靈被充滿」的結果。耶穌基督為教會捨己的目的是使教會成聖,榮耀的可以獻給自己(弗5:26-27),從這個角度來看,丈夫對妻子的屬靈生命大有責任。